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推进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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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推进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9〕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8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总体看降价景区范围仍然偏小,部分地方落实降价措施力度不够,价格形成机制和成本监审制度建设刚刚起步。为将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持续推向深入,切实抓好各项政策落实,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现就2019年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更大范围降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2018年以来尚未出台降价措施的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全面开展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价格评估工作,以“五一”、暑期、“十一”等游客集中时间段为重要节点,成熟一批、出台一批,降低景区偏高门票价格水平。2019年,原则上完成辖区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5A、4A级景区门票成本监审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工作。

二、推动更大力度降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最大限度清理规范景区不合理支出行为,推行收支信息公开,积极探索发挥审计等部门作用,加强对景区成本的约束。对2018年已经降价,但降价不到位、高定价大折扣等问题仍然突出的景区,要推动进一步降价。

三、强化配套服务价格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减轻旅游者景区游览全程费用的角度出发,在降低门票价格同时,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停车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要健全景区相关游览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在深入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基础上,降低偏高价格。

四、确保降价取得实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景区经营管理者切实降低偏高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游览服务价格,不得只降低淡季价格、不降低旺季价格;不得以降低联票、通票价格替代具体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项目降价;不得以降低特定售票渠道、特定群体、特定时段价格或实行价格优惠替代普惠降价;不得以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下浮价格替代政府降价;不得通过不合理设置“园中园”门票,提高其他游览服务价格,将门票、相关游览服务项目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冲减降价实效,搞“明降暗升”。各地应对现行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梳理,认真落实好对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特定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政策。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出台政策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成效。注重宣传效果,必要时要开展深度解读。要做好重大节假日、旅游淡旺季转换期间舆情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实行淡、旺季差别价格的景区,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淡旺季价格和执行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解释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责任感、使命感,深刻认识完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对促进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性,把工作抓长抓实,防止懈怠。要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制度,及时跟踪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确保2019年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2020年如期实现《指导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情况通报、召开现场会、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持续推动各地区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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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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