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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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公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清理工作有关问题接受记者联合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答:《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稽查也发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投标管理秩序的混乱。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于2002年初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对招标投标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2002年10月开始,我们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次清理工作的成果。
  答:这次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726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其中,已经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35件(废止233件,修改2件),拟废止和修改的984件(废止564件,修改420件),保留的507件。通过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违法增设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净化了招标投标法制环境。这次公布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地方的清理结果由各地公布。
记者: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法制办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这次清理工作的?
  答: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我们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部署清理检查。2002年10月9日,我们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贸部和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对清理工作做了总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2003年3月,我们组织若干调查组,分别赴山西、河北、四川、贵州等省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2003年4月,我们印发了《关于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政研[2003]30号),对清理工作提出了补充要求。二是清理审核。收到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结果后,我们分别于2003年6月和8月,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专家审核意见。针对清理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又于2003年9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号),要求各地方公布已经废止或者已经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拟修改或者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时间表。
记者:各部门、各地方在这次清理中作了哪些工作?
  答:在这次清理工作中,各部门、各地方做了大量全面细致的工作,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很多地方和部门都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清理工作小组,有关领导亲自挂帅,为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清理工作。如有的地方召开了招标投标法规清理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将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开,号召社会各界对清理内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将清理结果落到实处。如有的地方要求,凡未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四是将清理工作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为了避免今后出现新制定的法规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地方规定,今后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拟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这些做法,为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巩固清理工作成果,促进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维护招标投标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这次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应该说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为了避免每一部法律实施后就需要进行一次法规清理的情况,您有什么建议吗?
  答: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源头上防止通过部门或地方立法规避上位法的现象,避免每一部法律实施后就需要进行一次法规清理的情况,我们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把立法审查关。同时,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各地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各级备案监督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依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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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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