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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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负责人。
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背景是什么?
  答: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出台《办法》,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1997年3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律师收费行为。此后,由于各地律师业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中央一直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多数省(区、市)按照这一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临时标准,对于规范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2005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问:《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律师服务的特点,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第二,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一是规范引导风险代理收费。针对近些年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为了更好的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司法部还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了专门的收费争议解决规则,将另行颁布。
第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法律服务领域和律师行业的一件大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广大律师学习好、贯彻好《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好《办法》,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认识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精神,使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纳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指导、督促各地制定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原来已经制定的要根据《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在制定修改办法和标准时,要注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管理机制,防止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大检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适当时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全国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要抓住重点环节,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要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要完善律师收费争议查处工作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律师收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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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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