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决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答: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我国能源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节能降耗,提高利用效率。节能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制定《决定》,目的是使各级政府领导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抓节能降耗,转变增长方式上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解决实现节能目标的支撑条件。
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特别是今年上半年,能源消耗增长仍然快于经济增长,节能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问:加强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决定》突出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推动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问:政府将采取哪些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答:《决定》提出六个方面的重要措施:
一是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结构。节能不仅是微观层面的问题,首先要着眼于宏观节能。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工业整体水平。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包括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农村节能、推进政府机构节能等。
三是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节能优先,效率为本,技术进步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根本性措施。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抓紧落实《“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解决工程配套资金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是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是节能的重要措施。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节能的配套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标准规范。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高耗能企业节能,将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每一家企业,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严格设定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都要严格执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的要求。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五是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是推动节能的最有效措施。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重点是电价、油气价格和煤热价格调整,形成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机制。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建立多渠道节能融资体制。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六是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组建国家节能中心,为政府推动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动员全社会节能。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决定》最后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要在本决定下发2个月内提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