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 联合会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有关工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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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  联合会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有关工作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492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报来《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请示》(中电联评询〔2017〕141号)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函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协同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行业协会作为自律自治性组织,是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我委将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充分发挥中电联的工作优势,协同政府部门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同意中电联作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相关备案信息共享单位。为加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备案工作,加大对备案信息的核查力度,促进电力市场规范运行,在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基础上,同意中电联作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相关备案信息共享单位,各级电力交易机构和市场主体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中电联、第三方征信机构要加强备案信息管理,按照“互不排斥、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各自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归集,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中电联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名单归集和发布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我委将充分发挥中电联的作用,初期可由中电联负责名单归集和发布工作。

 四、推动行业标准出台规范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为推动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通过实施信用评价增强信用约束成效,支持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纳入行业标准统一发布。中电联等有关单位要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政府部门关于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征求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的意见,推动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出台。中电联作为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不应收取费用。

五、依规扎实推进工作。对受托事项,中电联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进工作,促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要注重与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工作开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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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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