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06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500多万吨,造成一些地区酸雨污染严重。燃煤电厂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为调动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从2004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装脱硫设施的新建燃煤电厂采取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等措施。但目前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营及脱硫加价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燃煤电厂仍有一半左右没有安装脱硫设施;二是由于缺少系统、有效的监管办法和手段,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存在闲置或故意不运行脱硫设施的现象;三是部分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没有及时得到电价补偿。此外,还存在脱硫设施建设低价无序竞争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切实推进脱硫减排工作,针对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会制定下发了《办法》,按照完善政策、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的原则,从脱硫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脱硫加价、运行监管、脱硫产业化等方面提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政策措施。
问:《办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关键在于:一是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调节作用,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二是强化监管,保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办法》正是从这两方面入手的,即:在完善脱硫加价政策的同时,强化、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相应的处罚办法。具体有以下5项措施:
一是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脱硫加价政策。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二是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三是明确了脱硫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等制度。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环保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脱硫设施验收。发电企业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测四是规定了监督与处罚办法。明确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办法,及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行为。五是促进烟气脱硫产业化管理。鼓励电厂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开展烟气脱硫设施工程后评估等。
问:《办法》明确了脱硫电价政策,同时也对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行为规定了扣减脱硫电价等措施,请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内容。
答:脱硫电价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电力加价鼓励电厂脱硫。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发电企业在享受脱硫电价政策的同时,应承担运行脱硫设施、切实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运行或投运率较低的,必须相应扣减脱硫电价,防止发电企业故意闲置脱硫设施。
扣减脱硫电价的依据是脱硫设施投运率。《办法》规定:(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扣减脱硫电价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其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扣减脱硫电价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最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1月底前汇总各地脱硫电价执行和扣减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问:《办法》在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脱硫运行在线监测。《办法》规定,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实时传送监测数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处置、烟气旁路门启停时间等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核查。二是明确责任及处罚办法。《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并明确处罚办法。包括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的,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脱硫设施达不到设计脱硫效率的,以及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等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省级环保部门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硫设施验收并向社会公告燃煤机组投运率、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排污费或违规使用排污费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按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足额扣减脱硫电价的行为,由国家环保总局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环保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鼓励群众向各级环保部门举报电厂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群众给予适当奖励;加强新闻舆论对电厂脱硫情况的监督。
问:《办法》对各方面有何影响?
答:《办法》实施后将在两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现行脱硫加价政策基本上满足了补偿脱硫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需要,将极大地调动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对于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任务,实现减排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质量、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办法》强化了脱硫电价和设施运行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改善目前普遍存在的脱硫设施闲置和不运行的状况,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真正使减排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