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 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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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  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落实好《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电信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企业供水价格及收费行为;二是城市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四是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检查的重点是:

(一)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2)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组织和重点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检查重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安排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其中第24条“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要求重点围绕几个公用事业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抓紧研究出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提升公用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效率的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

(二)结合本地情况突出检查重点。本次检查领域广,任务重,各地依据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数据梳理本地反映集中的公用事业领域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以重点问题为突破口,开展重点检查。对选择开展重点检查的公用事业领域,通过外围调查摸底,深入了解情况,确定该领域重点问题和检查目标,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扎实开展检查工作。在电信领域检查中,对投诉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对其他电信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检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监督机制。

(三)通过检查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公用事业单位及电信等服务机构,群众日常打交道最多,对其服务质量感受最深,在此次检查中,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结合运用巡查、调查等手段开展检查工作;通过提醒、告诫、警示等手段进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于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违反价格政策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切实减轻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水、用气、采暖、通讯的价费负担,促使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促使经营者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服务寓于监督检查之中,通过加强对相关公用事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注重探索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经营者建章立制,推进其价格诚信、明码标价、物价员制度建设,促使经营者内部管理上台阶。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增强价格法律意识,主动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认真及时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中的“专项检查”栏目中填报 “全省(区、市)公用事业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并将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份典型案例于2018年6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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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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