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7〕1261号
河南、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四川、重庆、海南、内蒙古、吉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报来《关于核定2017-2019年河南省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发改价管﹝2017﹞463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辽宁省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价发﹝2017﹞46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发改价管﹝2017﹞8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浙江省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浙价资﹝2017﹞88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价格一发﹝2017﹞50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发改﹝2017﹞88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重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发改物价﹝2017﹞736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海南省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琼物价﹝2017﹞237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蒙东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请示》(内发改价字﹝2017﹞718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吉林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吉省价格﹝2017﹞100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请示》(新发改能价﹝2017﹞795号)、《关于核定2017-2019年青海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发改价格﹝2017﹞404号)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请按照上述输配电价水平,调整终端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四、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请你省(区、市)电力公司于2017年底前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你委(物价局)审核后报送我委。
五、请你委(物价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同时,督促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试点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分省2017-2019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分省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4日